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主要职责
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主要职责在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本局的改革与发展策略。其首要任务是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实,同时研究并提出适合本局发展的具体措施。该局肩负着管理省政府授权的资产和地勘队伍的重任,包括对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地勘事业费和其他经费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省政府授权该局管理的资产和地勘队伍;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地勘事业费和其他经费。(三)依法承担国家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管理陕西省地质调查院。
地质矿产局主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监督好矿产资源。负责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调处采矿权纠纷。
地矿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监督好矿产资源。负责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调处采矿权纠纷。
陕西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其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第六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持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并应具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第十三条 允许个体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及矿山企业不再开采的残矿。
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内设机构
陕西国土测绘工程院:从事测绘和地理信息工作。1 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进行科研实验和技术开发。1 西安探矿机械厂:生产和维护地质勘查所需的机械设备。1 局职工医院:为局内员工提供医疗服务。1 西安工程技术学校:可能提供地质相关教育和培训。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原名成立于1997年,1999年更名为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专注于区域、基础和公益性的地质调查,以及战略矿产勘查。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
南康市地质矿产局的内设机构包含多个职能科室,各个科室承担着不同的工作任务。首先,办公室作为核心部门,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包括起草文件、组织会议、文电处理、人事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它还负责对外联络,监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政策调研,并管理局内的离退休职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暂行办法...
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队是本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第四条 稽查人员应当通晓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稽查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一份关于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旨在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勘查开采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管理。
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执行国家和省级关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承担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制定和监督实施相关管理规定,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工作。 维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制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全市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查处违法案件。
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1、省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质勘查部门,协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管理。
2、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所辖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3、年总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可不上交;超额部分,百分之二十留县矿管机构,百分之二十交县财政部门,百分之六十上交地(市)矿管机构;收缴地(市)以上所属矿山企业的资源费,百分之十留县矿管机构,百分之九十上缴地(市)矿管机构。
4、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