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1、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3、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最新修订本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中国实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时代需求。最初版本于1986年3月19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编号为八届第74号主席令,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发布。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管理。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企业开采矿产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确保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标准,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第三十条强调了矿产资源的综合开采和保护。
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标准
补偿费各省有自己的规定,当然是在中央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按价格计征,平均税率约5%左右。资源税含义: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的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合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其征收的范围是矿产品,标准是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征收率根据矿产品的种类进行区别设置,范围为0.5%~4%,并结合矿产品的开采回采率,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使用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照销售收入、开采回采率和补偿费费率计算,征收1%。 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增值税的1%征收,支持地方教育发展。 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煤炭产品使用情况,按吨数收取发展基金。(三)其他地方性税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农田征收补偿条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矿产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设定,其税率和征收方法采取了级差调节原则。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油、天然气采用比例税率,税额根据开采价格计算;二是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采用定额税率,具体税额按销售数量或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