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的林地开采矿产集体单位可以收取资源补偿费吗?
1、可以。林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林地、林木予以征收。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2、林地征收的补偿款归集体所有,林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林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经济组织确定如何分配。如果林地被承包,地上附作物补偿就归个人所有。
3、任何一个职能部门都有法律赋予的一定的行政权力,这种权利是分职能的,要法律赋予的。但,部门有权利不代表你有权利,这是两码事。
4、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采矿行为都要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许可,获得采矿许可证才能进行。乡政府对开采方的收费行为是无效和违法的,同时,开采方应对涉及集体土地进行补偿,并做好土地复垦方案。
地球上资源的种类
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由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组成,以林木资源为主,亦包括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等。林地类型多样,如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这里以林木资源为主,还包括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等资源。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林中空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宜林地。
森林:提供木材、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提供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 土地:农业、建设、居住和娱乐的场所,也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物种类:地球上所有生物的总称,包括动植物和微生物,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至关重要。 矿山:提供金属、矿物和其他材料,是工业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
陆地上重要的自然资源有六种,它们是:淡水、森林、土地、生物种类、矿山、和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与“不可再生”两大类。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指的是在太阳光的作用下,可以不断自己再生的物质。最典型的可再生资源有植物、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
矿产征山地,现在国家规定多少钱一亩呢
- 平均每亩补偿1万元。以上是按照国家规定对不同类型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农田征收补偿条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以潮州市为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除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外,按不高于4万元/亩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助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收益补助(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亩。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公路、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另定。
七八年前租的山地才20元一亩,租了几千亩,全部请某地边远山区的农民来种,管理等。工人一般都是二千多元一个月,每人每月补500元伙食。住的,老板自己在山上搭好工棚,水是饮山泉水,免费的。去年桉树已经开始大量砍伐了,每天大卡车山王车不停地拉往老板的木器加工厂。致于大老板能挣到多少钱,我们永远不知道。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条例
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培育、采伐和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循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管理和监督,乡(镇)级也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国有森林资源由其所属政府林业部门统一管理。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多项违反行为的处罚措施。首先,第四十二条指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用途,将之用于经济或用材目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收回生态效益补偿,并处以三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林地的管理和保护。首先,第十八条规定,所有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禁止擅自改变其用途,以确保林业资源的持续发展。第十九条详细说明了对林地的利用限制。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强调了森林保护的相关措施,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首先,各级人民政府被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这些组织在各级乡(镇)的领导下,负责护林和森林防火工作,乡(镇)还需制定护林公约,以规范有林单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