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勘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是对我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的重要文献,它涵盖了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利用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所有权归属: 矿产资源一般归国家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企业可能享有开采权。 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自然资源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 矿业权: 对特定矿产的开采、勘查权,由政府授予,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3、监管机制方面,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矿产资源的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此外,该法还强调了矿产资源开发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4、《矿产资源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七)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 除了《矿产资源法》以外,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还必须遵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土地复垦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国家还规定了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范围。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
1、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正在实施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完善坑探工程专项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2、严控坑探工程审批,确需进行的,项目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必须报省厅审批。煤炭勘查项目坑探设计需经省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非煤炭勘查项目的坑探工程,其设计经省厅审批后到市 ( 州) 、县 ( 市) 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严格规范探矿权申请程序和申报材料。
3、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证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4、可以。在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适于坑探(硐探)的山区,就可以采用坑探的手段。设计时要论证坑探手段的必要性、地质上的合理性以及经济上的合理性。
矿产资源规划取得的成效
1、国土资源部认真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取得了丰硕成果;通过采取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鼓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作为引导商业性勘查的政策性投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促进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2、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服务和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起步较早,国发 [2005]28号文件下发前,就曾以盐湖和煤炭资源为重点,开展矿区整合并取得显著成效。
3、创新了资源开发方式和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
4、辽宁省根据国发 [2005]28号文件要求,成立了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专门制定下发了 《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按照各项规定开展了各个阶段工作的动员和部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乱采滥挖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