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首先,转让方的矿山企业必须已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这表明其具有一定的运营经验和基本的生产力。其次,采矿权的所有权必须清晰无争议,转让方需要确保不存在产权纠纷,以保护所有相关方的权益。
2、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4、受让方同样需具备法定条件,包括拥有足够的资金,配备与矿产勘查或开采活动相匹配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并满足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转让过程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的批准。
拥有采矿权的公司破产采矿权怎么办
拥有采矿权的公司破产的可以转让采矿权。可以转让的情形是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储量管理机关备案。按审批权限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采矿权人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申请。准予延续、变更的。采矿权人凭银行缴款回执和采矿登记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可以。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冻结,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采矿权要到期的破产清算阶段,破产企业有生效文书的义务还未履行的,法院能够冻结。
简述我国对矿权的转让的相关规定。
采矿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不得出卖、出租其占有的矿产资源,也不得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是在限制条件下的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域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第三条详细规定了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转让条件。探矿权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依法批准后,有权转让给他人。采矿权在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下,经批准可转让给新的采矿主体。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而制定。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非法进行采矿权转让行政处罚是什么?
1、非法转让采矿权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矿所获得的收益,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未经允许不能私自转让,擅自转让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
2、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可能涉及违法行为,具体的处罚措施可能因地区、国家和具体情况而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罚款、监禁等。此外,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取消采矿权、罚款等。
3、一是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对这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是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违法行为。
转让探矿权是什么意思啊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划分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目前实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地质矿产部门两级审批管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除此之外,均由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矿业权两种类别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转让探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探矿权人已满两年勘查期或发现可开采资源,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属无争议,已缴纳相关费用,以及符合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其他要求。探矿权人需提交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等文件。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