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第二章 开办与关闭第八条 开办国有地方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原煤6万吨。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含附则),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而制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该条例。
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指出,对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当其勘查投资金额小于500万元人民币时,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证。这一规定旨在有效分配资源与简化审批流程。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国家如何管理矿山资源
1、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首先,矿山资源管理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开采权。通常,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政府通过颁发采矿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授权,规定开采的范围、期限和条件。这种许可制度有助于控制资源的开采速度,防止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
3、环境保护部门也对矿业活动进行监管。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矿业活动中的环保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保护部门会确保矿业开发符合环保要求,防止矿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破坏。总之,矿业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其中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主要的监管机构,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与保护。
4、矿产资源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监管权,并规定国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和管理。此外,该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加工和利用等环节实施严格监管。
区块登记与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
在不同纬度上区块的面积是不同的。在我国最北段和最南端基本单位区块面积分别约为08km2和24km2,1/4区块分别约为0.52km2和0.81km2,小区块分别约为0.13km2和0.2km2。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区块时一般不得大于上述规定的最大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探矿权最大面积限制】是指对每个勘查项目所规定的允许登记的最大勘查作业区的面积范围。
在河南省,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的面积约7km2;1/4区块的面积约0.7km2;1/16区块(也称小区块)的面积约0.17km2。 非金属矿产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最小区块不得小于1/16区块,即一个小区块。
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照以基本单位区块计算的勘查作业区范围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基本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探矿权申请】是指探矿权申请人依法按规定格式向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取得探矿权、授予勘查许可证的法律行为。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背景
1、在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分别以第240号、第241号和第242号令颁发了三项重要的行政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统称“三个办法”)。自那时起,这三个法规开始实施,对于有效地推动矿产资源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2、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4、删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1、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权仅限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
2、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3、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区块是按经纬度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差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