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_则第一条_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粮食一规定两守则
1、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人均粮食占有量400kg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严守两条红线。一是18亿亩耕地总面积红线,二是400kg人均占有粮食红线。18亿亩耕地红线是约束性指标,绝对不能突破;400kg人均占有红线是预期性指标,2020年之前可能上下小幅波动。
2、二是以深入落实“一规定两守则”为抓手,以绿色低温储粮技术为重点,健全完善仓储和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账、表、卡制度,强化设施管理和维护,加强粮油质量监测。认真做好粮情记录,坚持粮情检查制度,坚持科学储粮,全年无事故发生。三是切实加强粮食保管工作监督检查,积极推进粮食仓储检查工作常态化。
3、两条底线是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三项重点是扎实有序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一个加强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2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
4、会计制度则采取另一种形式。它是以某一特定部门特定行业或所有部门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
5、六)委托第三方对粮食储备进行监管;(七)市政府规定的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一规定两守则中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七)组织制定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八)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协调促进事故的处置和调查。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法律分析:一规定两守则即国家粮食局颁布实施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该项规定总共分为六个章节:总则、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粮食行者管理部门的责任、责任追究、附则。具体内容共计三十条。对粮油存储出现问题的责任监管和责任追究做了非常具体和详细的说明。
粮食系统里的规定是指《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两守则是指《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他们共同形成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问责制度与行为准则。根据我国《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
法律分析:中储粮总公司及其他受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要根据“一规定两守则”安排好对各类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及下属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检查;地方储备粮油收储政策执行主体要安排好对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及下属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检查。
粮油出入库管理规定
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
第一条_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入库质量管控为严格政府储备粮食的质量管控,有必要从源头抓起,对采购的政府储备的质量进行规定,通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等制度,把好政府储备的第一关。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粮食出入库包括入库、保管、出库等三个方面。粮食出入库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粮食入库按以下流程进行:准备→登记→检验→检斤→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