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系统,人员定位管理有必要吗?
1、矿山安全是企业里面安全级别要求最高的行业之一,VI系统对矿山安全运行很重要,一旦发生矿难,人员的位置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为人员救援提供了准确的定位。
2、人员定位: 通过精准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人员能够随时掌握人员位置,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和撤离。紧急避险: 自救器与避难设施的配备,让工人在面对突发险情时,有充足的自救手段和临时避难空间。压风自救: 压缩空气供应系统,能在事故发生时提供必要的呼吸支持,保障人员生存空间。
3、人员定位系统对于保障人员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危险环境如化工、矿山、建筑工地等,定位系统可以实时监控工作人员的位置和安全状态,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可以迅速采取救援措施,降低事故损失。此外,在公共安全领域,如大型活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定位系统也可以帮助救援人员快速定位受困人员,提高救援效率。
4、建设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系统,实现井下人员自救、逃生、避灾等整体功能,与灾害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共同构成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事故危害的有机整体,是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创新性应用和发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1、北京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四章中有详细的规定,着重于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实施抽查和年检制度,确保这些企业的勘查和开采活动合规。他们需配合检查,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不得有拒绝监督的行为。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机制。各级地矿主管部门承担起关键角色,对勘查单位的资格、探矿权人的勘查范围、资金投入等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会发布监督意见书以确保法规的执行。
3、济南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监督和管理措施。首先,各矿业主管部门需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进行整体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和保护计划,指导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并设立矿山地测机构,处理采矿权属争议(第二十条)。
吊销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后果
1、无法参加煤矿管理的相关工作。在被吊销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后,个人是无法继续参加煤矿管理的相关工作,需要重新考取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煤矿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2、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能注册,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矿工岗位职责
1、负责矿区总体开拓工程的摆布和设计。 负责日常采场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采场单体设计工作。 负责各采场出矿管理,损失,贫化管理工作。 依据地质部门提供的地质资料,合理选择采矿方法。 建立健全采场验收制度。 做好矿区通风防尘工作。
2、实习井下作业工主要的职责是协助矿工进行矿山采矿操作,例如用钻机进行矿石钻孔、冲击、爆破,运输挖掘机上的矿石到采矿车内,并在矿井中清理矿石堆积等。
3、热爱本职,坚守岗位、提高技能、艰苦创业、做好安全、保证质量、遵章守纪、文明生产。 管理人员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文明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和煤矿财产安全,其主要职责: 认真执行好领导带班制,做好值班,巡查到位,发现违规违纪不徇私情,秉公处理。
4、矿工。以下是 生产线上的操作工是制造型企业中常见的工人岗位,负责生产流程中的具体操作任务,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与生产线的连续运行。他们是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对产品的制造和企业的生产效率起到关键作用。在建筑工地上,建筑工人是负责建筑施工的主要力量。
5、岗位职责重要 安全工程师是煤矿生产中安全管理的重要责任人之一,主要职责是负责整个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他们需要确保矿井内的环境安全,监督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因此,这一职位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如何配备和管理矿山安全监督人员?
1、这些人员需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并需有能力进行有效的矿山安全检查工作。他们的身份和职责的象征——矿山安全监督证件和专用标志,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第四十四条,在执行职务时,矿山安全监督人员享有重要的权力。
2、第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3、组织矿长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矿山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在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他们负责调查和处理,以迅速恢复安全秩序。同样,这些职责也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指导和约束。在执行监督和管理任务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直接进入矿山企业,对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5、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省煤矿管理标准对现有生产矿井有何要求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
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