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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防疫管理制度图片(矿区防疫管理制度图片)

发布时间:2024-10-06

煤矿生产技术科管理制度

1、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技术规范政策,制定本办法。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做为一项基础工作,并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

2、七是建立交叉检查制度。组织煤矿业主、矿长或工程师对煤矿地面、井下进行全面的交叉检查,每个矿长或工程师要进行现场剖析查找有针对性的问题,共同会诊煤矿,做到了结合矿井实际,解决具体问题,相互交流,形成共识。通过交叉检查,相互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达到取长补短,共同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

3、认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煤矿安全规程》,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培训部门搞好杨电系统各技术工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生产素质。

4、机电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本矿装机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地面固定机电设备的安装验收,由矿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设计、设备安装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采暖设备验收,按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

1、尘肺病 煤矿工人长期接触煤尘,吸入大量粉尘,导致肺部组织纤维化,引发尘肺病。这是煤矿最典型的职业病之一。噪声性耳聋 煤矿中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音长期影响,会导致工人的听力受损,严重时可能发展为噪声性耳聋。

2、煤矿工人肺尘病 煤矿工人肺尘病为在采煤过程中长期接触烟煤或无烟煤粉尘而致煤尘在肺内弥漫性结节样沉积。

3、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4、煤矿工人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尘肺职业病 尘肺病主要依次分布在煤炭、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等工业行业中。

5、粉尘、有害气体;噪声和振动、不良气象条件;放射性物质、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其他因素;在煤矿井下作业的工人容易患外伤、皮肤化脓症、感冒、支气管炎、慢性胃炎、矽肺、煤肺、煤矽肺等。

6、煤矿职业病主要有以下几种: 尘肺病 煤矿井下工人肺癌 噪声聋 局部肌肉损伤及风湿性疾病等。接下来详细解释这些职业病:尘肺病是煤矿行业最为常见的职业病之一。由于煤矿工人长期接触煤尘等粉尘,这些粉尘会堆积在肺部,引起肺部组织纤维化,从而导致肺功能受损。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三同时”原则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安全,所谓“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管理制度。该办法以《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通知为依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安全,所谓“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2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为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删去第四十八条。

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规定,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等。

小型矿山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行政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条: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不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出现旷工现象(包括开会、业余时间学习、公司安排其他活动等)及擅自中途离岗。 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员工, 按时上下班, 不得迟到或早退。

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

法律分析: 井下矿山要做到“五无、四化、一整齐”,即无壁粉、无积水、五石块、无粪便、无杂物道规格、电气线路、管道安装、运输轨道标准化料堆放整齐。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