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和开采需遵循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需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则需申请采矿许可证,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作为基本管理单位。
第一条规定,此细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定义,包括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状态为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种类和分类详细见附录《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需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矿产资源的分类,其中包括:(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六章,主要阐述了对于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罚款标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进入特定矿区、开采保护性矿种的行为,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超出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的3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所制定的具体执行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明确矿产资源的定义、分类、所有权、勘查与开采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细则首先定义了矿产资源,它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 中国矿产资源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根据45种主要矿产探明储量同世界比较,具有优势的矿产有钛、钒、钨、锡、锑、汞、稀土、钽、煤、磷、萤石、石墨、菱镁矿、膨润土、芒硝、重晶石等近20种;具有潜在优势的矿产有锌、铝土矿、高岭土、耐火粘土、珍珠岩等5种。
矿产资源现状是指当前全球各国矿产资源的分布、开采、储量和利用情况。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因此全球矿产资源的现状至关重要。当前,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和金属矿产等是世界主要的矿产资源。各国需要充分发掘和利用矿产资源,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资源消耗大与利用效率低: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例如,中国的钢材、铜、铝等矿产资源的消耗强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数倍。资源浪费严重: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低,如小型煤矿的煤炭资源回收率仅为10%~15%。
新集乡的地下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经过勘查,已经确认的矿产种类包括碱、石油、金、大理石、石英沙和片石等,这些都是宝贵的自然资源。这些矿产资源正被有序地进行开采,展现出新集乡潜在的经济价值。
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 阿尔泰边疆区及阿尔泰共和国 阿尔泰共和国和阿尔泰边疆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尤其是稀有金属和贵金属储量巨大。已探明20余处钨、钼、钴、镍、铋和锡矿产地。阿尔泰边疆区有丰富的多金属矿、煤炭、镍、钴、铁矿石、贵金属资源。
森林方面,我国森林面积达到158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155%,森林蓄积量达到117亿立方米。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我国的人工林面积达到4667万公顷,位居世界首位。在能源资源方面,我国石油资源量估计为10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约为47万亿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旨在发展矿业,强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以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宪法,本法制定了相应的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还是管辖海域,所有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遵循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管理。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企业开采矿产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确保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标准,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第三十条强调了矿产资源的综合开采和保护。
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方针是什么
1、《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了国家鼓励与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矿种和矿区。
2、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3、根据矿产资源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地矿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
4、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5、充分利用贫矿资源,走人造富矿道路,实行贫富兼采的方针。(2)对共生矿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利用的方针。(3)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已知矿产的新用途、寻找新矿产、增加新资源。
6、为实现以上目标,必须采取以下方针: 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广开供应渠道 通过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准确、及时、全面、可靠地提供可供开发的优质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