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管理。首要原则是兼顾当前与长远利益,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与合理开采。全国矿产资源分配需经国务院规划和地质矿产部门指导,根据国家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越界采矿典型案例
1、深入开展“矿山百日执法”等专项活动,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发、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累计出动执法人员900余人(次),车辆600余台(次),摧毁非法采矿点120余处(次),拆除、收缴发电机组等大型采矿设备37台、水泵等小型设备100余件,办结矿产资源违法案件108宗。
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包括哪些
1、矿产资源违法中的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矿产资源违法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非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负责接收、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保管职责。
3、非法采矿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非法采矿违法所得是指因非法采矿行为所取得的所有收入和收益,而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
4、【擅自转让探矿权】是指未经探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而转让探矿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擅自转让探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