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该市利山铁矿土地归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呈固体、液体、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非金属、燃料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一项在1999年9月24日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为规范和管理广东省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次立法旨在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确保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首要目标是强化我省矿产资源的有序管理,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一宝贵资源,同时维护矿山环境,推动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条例就此展开详细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矿产资源开发:国家需求主导,储量决定规模
国家需求主导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否、规模大小,首先由国家需求来主导。在国家规划的指引下,我们合理开采资源,以满足国家的需求。储量决定规模资源的储量,直接决定了开发的规模。储量有限,无法支撑大型矿山;储量丰富,则为大型矿山建设铺平道路。
通过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宏观配置;通过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制定与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通过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过程中储量报告的审查批准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保证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的开发,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相当严重,长期以来矿业沿用的是大量消耗资源和粗放式经营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
矿产资源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使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集合体。矿产资源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开采,主要是根据矿体的产出形态和赋存状态等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确定。
为提高我省矿产资源的支撑与保障能力,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应加大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深化资源整合工作,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靠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我省矿业循环经济模式,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通过划定重点开采区重点落实国家优化开发主体功能区域政策及国家产业政策,促进资源整合,优化矿山布局和矿山企业结构,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矿业有序开发,为矿业经济区的建立提供资源储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