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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合理有序开发措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27

促进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的政策建议

尽快建立完善清晰、透明、稳定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法规。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的步伐,建议把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作为矿产资源法修改过程中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立法强化对矿业权作为财产权的保护。建立稳定的政策法律体系。

鼓励和吸引国外投资者勘查开发中国矿产资源,开展矿产资源方面的国际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互利。协调和落实促进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也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环境改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制定有利于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融资发展的国家金融政策。3 规范政府管理 规范政府的行政审批权限。

制定鼓励勘查、有利于探矿权人进入和退出的政策,同时要从政策上限制“跑马圈地”、“占而不探”的现象,促进探矿权的流转,在流转中不断优化各种勘查要素资源的配置。 要对商业性勘查准入实行“低门槛、严监管”、“早申请者优先”的原则 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大矿业的起点和生命线。

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简述新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采取的措施。

力争提供可供开发利用的大型矿产地2至3处,提交新普查评价基地3至4处;计划投资10亿元资金对新疆境内有色金属资源有效收购、整合和规范有序的资本运作,把铜、镍、黄金、铅锌及稀有金属建设成大规模、新技术、环保型的现代化产业集群。

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区域间的平衡协调发展,达到矿业与环境、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而推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公平的实现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既要考虑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补偿,还必须强调环境价值、公平价值、发展机会价值补偿。

加大投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扩大矿产资源储备 快速而准确地发掘矿产资源潜力,科学地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既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又是泽及子孙后代的长远大计。

保护矿产资源的建议5条如下:开展统一规划,全面推进国内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建立重点资源基地。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我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措施,是我国矿产资源新战略的理想选择。 循环经济概述 循环经济是指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其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循环利用过程,以产品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和废物高效回收为特征的生态经济发展形态。

粗放式开发利用,资源浪费严重。我国的矿山以前都是以小型集体和私营企业为主,不合理、开放式的开采方式致使矿产资源浪费比较严重。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 地) 县( 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 ( 地) 县 ( 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及碾子山区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同矿产主管部门工作。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1、为了有效管理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开采秩序,推动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所有在本省范围内开采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开采活动的合法性。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勘查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地质勘查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三条强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不会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实行统一管理。勘查和开采活动必须遵循《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和采矿活动需分别申请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5、第二条明确规定,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还是管辖海域,所有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遵循本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即使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所不同,国家所有权也不会改变。国家强调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并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

6、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及其管辖海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因工程建设导致重要矿产资源被压覆的活动,都必须遵循本办法,进行矿产资源的相应登记统计工作。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2、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加强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5、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6项 30 矿业权股权变更备案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设定,予以取消。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颁布后,未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