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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11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修正)

1、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2、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九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地质勘探单位之间在勘探工作中发生矛盾,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地、州、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合理安排乡镇煤矿开采布局,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矿产资源法》第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长期以来,国有矿产资源的无价和无偿开发利用,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和使用矿产资源,使得节约使用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成为一句空话,直接导致矿产资源的高损耗、综合利用率低、经营效益低下、生态环境恶化,使矿产资源消耗得不到补偿,乱采滥挖屡禁不止,无人对资源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负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申请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粘土的,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由该条例明确的主管部门代发采矿许可证。个人为生活自用的砂、石、粘土,应按村民委员会根据乡人民政府批准的乡村土地规划指定的地点和数量采挖,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矿产开采的管理,促进我省黄金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萤石矿国家允许开采吗

环境污染。浦城县因地处萤石矿带而被称为“福建萤石之乡”,但是萤石矿在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会产生氟化物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限制萤石矿的开采和使用。萤石又称氟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采矿权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等环节。此外,采矿权的行使还需要遵守矿产资源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因此,萤石矿的开采是否得到国家允许,首先要看是否符合采矿权申请和审批的相关规定。

可以。在中国萤石矿也是允许个人开采的,所以讲萤石矿既有国有的也有个人。但是萤泥石很容易会发,所以通常在仓库中密闭的环境中保管,阴凉处保管。并且十分容易流失,所以尽量用多少萤石泥,购买多少用多少。

你好!我是一名律师。对于你说的问题主要可以适用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东营市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其宝贵的矿产资源,以及维护稳定的矿业秩序,推动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法规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3、东营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在第四章中有详细规定。根据条款,对于违反规定的活动,将依法进行处罚。以下是主要的处罚情形: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探矿或采矿,超出批准范围,或者未经允许进入特定矿区的,将受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处罚。未经批准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行为也会被处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5、探矿权人在获得许可证后,有6个月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需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县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第八条)。勘查活动必须按照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接受当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对重点勘查区,投入要求达到国家最低标准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