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在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资源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
矿产开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一)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有两种: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和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
矿产资源管理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
开采监督:内容包括开采范围、资源利用、矿山储量监督、矿山环境、依法缴费、违法开采等。
其主要内容有:地下水资源环境管理、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国家采矿权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因为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而被迫撤出的原采矿权人给予适当合理补偿的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资源的合理积累、储备、消耗及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于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以及制定具体矿产资源政策的综合性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大同矿区经信委主要职责
1、大同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核心任务在于统筹协调全区的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首先,委员会致力于分析经济和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制定并执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制定综合性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和目标设定,收集并发布经济和信息化相关的重要信息。
2、大同区经信委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经济、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相关发展规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它的工作涵盖了工业、信息化行业的规划,包括优化产业布局和安全管理,以及经济运行的监测、调控和信息分析。
3、大同城区经信委承担着关键的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统筹协调与发展战略/: 区域内经济和信息化的决策制定,对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制定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工业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和实施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实践与探索
摘要:永煤、神火两集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企业的经济活动,实现了企业经济效益最优、环境效益最佳、社会效益最大,增强了核心竞争力和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保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是20 世纪90 年代后出现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资源循环经济,是将生产所需的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循环经济模式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和与环境友好相处的方式,在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规律下,重构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过程,以产品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和废弃物高效回收为特征的生态经济发展形态。
国内外矿业税费制度比较
综上所述,矿业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矿业的特殊性,促进矿业发展。国外的税费制度设计充分考虑矿业特有规律,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从促进矿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因此有利于培育矿业权市场,有利于吸纳资金,有利于矿业发展,有利于矿业国际化。
国外多数矿业大国税费种类较少,并且所得税税基低于其他一般工业,多给矿业企业特殊的优惠政策,所得税收税标准只占生产现金流量的10%~40%。如美国,虽然它对国内矿山企业征收所得税,实行与各行业相同的税率,但按计税收入的46%计算应付税金作各项扣除后,实际平均税率只有34%左右。
矿业税收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依法对矿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费,是政府与矿业公司分配矿业利润的一种机制与方式,它除了包括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各项税负外,还包括矿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费用。
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客观条件和法律依据
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和民法通则、刑法及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的法律。 宪法是根本法,是我国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它确定了国家管理地质矿产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制度。
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刑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它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确定了调整地矿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方式和内容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确立地矿行政管理法律体系的基础。
从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的法律形式和效力来看,该法规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基本要素构成。 (6)从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机关来看,该法规体系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等基本要素构成。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诞生,在立法上填补了我国矿业法律的空白,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长期无法可依的历史,为把地矿行政管理和矿业生产经营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了前提条件。矿产资源法的实施是我国矿业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