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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管理制度规定有哪些(矿区范围)

发布时间:2024-07-24

谁有矿山各岗位职责,还有规章制度

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全面抓好矿山安全、技术生产,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和日月产量。

XXX具体负责平面及“夏季三防”的矿井水防治、防汛物质的增添、保管、管理工作;XXX具体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探水眼的深度、个数、探水眼工程验收及打探水眼过程中各种有害气体的监测处理工作;XXX负责专职探水队伍的组建、培训、人员的更换、管理等工作;XXX负责探水钻及探水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工作。

对本部门的所有工作负责,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检查本部门运行情况,确保符合整体运行体系的要求,防止潜在的不符合规章制度行为的发生。起草制订本部门工作制度和规范,管理并完成本部门的各类文件、记录和报表。组织本部门员工按规定和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12条 各有值班任务的单位和要害岗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脱岗、空岗、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查出的问题不向接班者交待或交待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13条 认真执行逐级请示制度,做到工作、外出事先有请示,事后有汇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该规定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和修复要求。矿山生态修复进入了从“谁污染,谁治理”到“谁开采,谁治理”的时代,大幅提前了环境治理的时间节点。做到开采和治理同时进行,以此制约采矿权人对采矿区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

1、目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等9种已授权省级审批;其余的,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也授权省级审批发证。

2、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权仅限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

3、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权,经工商登记合法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经营的单位。

5、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列出了我国已发现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共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类168种,其中地下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双重性质。 矿产资源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

6、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自治区对保护、节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评价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