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隐患排查的目的: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与监管,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第16号令——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详尽规定。通过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我们能够实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隐患排查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于潜在安全风险的监控与控制,旨在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与资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的排查与治理是《安全生产法》中强调的关键环节,它是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的介绍
1、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进行定期隐患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非法运营的煤矿,将严格执行整顿关闭措施,以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需将此通知传达至所有产煤市、县、乡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确保政策落实到基层,责任到人。
2、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的第二章着重于对重大隐患的管理和处理。重大隐患被定义为《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列出的15种关键安全问题,一旦企业发现此类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优先解决。
3、第五章联合执法是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紧急通知》的规定,这项工作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强调了联合执法的执行机制。首先,需要设立一个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构建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个部门在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过程中的职责。
4、关闭程序包括吊销相关证照,如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同时涉及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证的吊销;公安部门将注销相关许可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供电部门会停止供电并拆除设备;设备和通信设施会被拆除,井口封闭;企业需妥善遣散员工并支付遣散费用。
如何做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分析治理工作
1、一天一次经理点名制度,每周一次部门工作汇报会、每月进行三次安全大检查和召开最少一次安委会会议。
2、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区队、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区队、班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3、在隐患整改落实后,还要进行分析总结,要逐步积累经验、找寻规律,使隐患排查、治理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煤矿生产过程,就是同自然界作斗争的过程,随着采掘活动的进行,问题和隐患在不断涌现,它贯穿生产活动始终。因此,我们对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常抓不懈。
4、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区队的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通过定期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对煤矿生产流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危险源。
煤矿隐患排查五定原则是指哪五定
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
定责任及责任人:指定责任人负责煤矿隐患的整改工作,并明确验收人员的责任,确保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职责有清晰的认识。 定整改标准:确立隐患整改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以保证整改工作能够达到预定的安全水平。
定整改及验收时间:规定煤矿隐患整改的期限,并设定验收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接受检查。 定责任及责任人:指定责任人负责煤矿隐患的整改工作,并明确责任人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职责。 定整改标准:确立煤矿隐患整改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定期检查: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定期通报:通过对检查结果的定期通报,使全体员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文化的形成。
法律分析:隐患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有哪些
1、安监处负责监督的原则,每月下旬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副矿长、各专业副总、生产部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全矿井的重特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确定隐患等级和整改时间,明确整改、验收负责人,对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由专业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各专业对隐患闭合情况进行验收,安监处对隐患闭合情况负责监督考核。
2、把查出来的隐患下发到各基层单位;限期整改各条隐患;安全科安排专人复查隐患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对逾期未整改落实隐患的单位实行处罚并强制整改。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四)信息管理体系;(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4、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综述具体要看检查什么类型的工程、或者项目,例如采、掘、顶板隐患排查组: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有措施没有向全体操作人员进行贯彻。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回采工作面巷道严重失修,威胁行人和运输安全。
6、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